参 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的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应自行留存以下证明材料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例(一)
王强入职甲公司成为员工,甲公司给王强年薪120万元,假设不考虑专项扣除费用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等。
个税=(120万元-6万元)*45%-18.192万元=33.108万元
案例(二)
假设王强不入职甲公司,王强成立一家个体户乙,甲公司跟乙公司变为服务关系,支付个体户乙120万元,个体户乙定率征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0%。
个税=120万元*10%*20%-1.05万元=1.35万元